谢先生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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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
]: 律师:
您好!
我于2004年在成都购买了一套小户房产,由于回重庆发展于2007年7月通过中介以21.5万元将房产出售,与卖方签订了三方买卖契约,由于在我卖房时还未拿到产权证,于是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先支付我14万元(其中5000元作为定金),并将房屋交付买家使用,余款待办理产权过户后支付.由于开发商的原因,直至2010年5月我才拿到产权证,此时事隔最初交易已近3年,而该区域房价也上涨了近50%,而且此时进行过户还可为买家免去了近1万元的交易营业税(合同约定所有交易税费由买家承担).为此我向买家提出了涨价3万元的要求,但卖方坚决不允.我想请教律师我提出的涨价要求是否合理,如此时我提出解除原合同收回房产是否可以,要承担那些责任(注:买卖合同中只约定如单方面违约则承担定金合同违约责任,未明确约定其它违约责任的赔付问题).请律师指教,非常感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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